社團法人台灣病態建築診斷協會_Taiwan Association of Sick-Building Consult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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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的重要性 - 2013-05-31

室內空氣品質的重要性

  病態建築及病住宅之問題,目前仍以「室內空氣問題」為主要因素,台灣高溫高濕的氣候特性,讓建築面臨許多嚴峻的挑戰,根據研究顯示(Wu et.,al,2003),台灣一般室內空間中「甲醛」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濃度,其危害度更是高於一般人可接受健康風險值基準之100倍以上,長期影響室內居住者健康安全,室內空氣品質的良窳,確實極為重要。

  有鑑於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民國94年12月30日,公告室內空氣品質建議值,包括針對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細菌、真菌、粒徑小於等於10微米(μm)之懸浮微粒、粒徑小於等於2.5微米(μm)之懸浮微粒、臭氧及溫度等因子,並針對需進行室內空氣品質管制之場所,分為第1類場所,指對室內空氣品質有特別需求場所,包括學校及教育場所、兒童遊樂場所、醫療場所、老人或殘障照護場所等。第2類場所,指一般大眾聚集的公共場所及辦公大樓,包括營業商場、交易市場、展覽場所、辦公大樓、地下街、大眾運輸工具及車站等室內場所。
 
  而在97年10月9日「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草案)」經行政院第3113 次院會通過,並提送至立法院審查,其室內空氣品質改善須從室內通風換氣、室內裝修與使用材料、建築整體規劃設計與使用維護管理等方面著手,要點如下:
(一)室內空氣品質改善須從通風換氣、裝修與使用材料、建築整體規劃設計與使用維護管理等方面著手,涉及各部會權責,爰規定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分工。
(二)本法所稱公告場所,係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公私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室內空氣品質之特殊需求,加以綜合考量後,予以逐批公告之室內場所。
(三)公告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須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依場所類別、使用特性定之,並明定排除之事由。
(四)公告場所管理人、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並據以執行。
(五)室內環境與空調之維護管理,影響室內空氣品質甚鉅,公告場所維持良好之室內空氣品質,需有經訓練取得合格證書之專責人員,依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執行管理維護。
(六)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委託專業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驗測定或監測其室內空氣品質,結果應予以公布。
(七)主管機關得派員出示有關執行職務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執行公告場所之現場檢查、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或查核檢(監)測紀錄,並得命提供有關資料。
(八)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違反本法規定者,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依本法處以罰鍰,另檢驗測定機構違反本法規定者,依本法處以罰鍰。
(九)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違反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程度及特性裁處,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十)規範依本法命其限期改善之改善期限內,若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於改善期限內改善者,應於其事由消滅後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改善期限,主管機關應依實際狀況核定改善期限。
(十一)明定一年內經二次處罰,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者及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而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致有嚴重危害公眾健康之虞者,為情節重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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